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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看过来!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具备这些条件2024-02-18

发布时间:2024-02-18 12:28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文件后,第一个省级落地政策出炉了。

  5月20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接入条件、接入流程、监管要求、工作要求等作了规定。

  事实上,这可以看作区域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要求,正如《通知》中所说:“接入省监管平台接受监管,是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接入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的信息平台接入省监管平台的,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双方应已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责任;

  1.符合《网络安全法》《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2.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3.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且需划分数据库存储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信息系统不得托管在或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4.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5.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

  通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搜索“《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或登录“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地址:)获取相关材料。

  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任务告知书(回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4.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网络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责任划分。

  1.《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接入申请表》等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数据接入工作说明》(附件1)中规定的接入流程完成与省监管平台的对接。

  3.正式环境数据完成对接并通过测试验证后,由省监管平台运营部门出具《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入证明》,并上传到省监管平台。

  1.执业登记机关按照《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审核操作指引》(附件2),对机构提交的开展互联网诊疗资料进行审核,并实时将登记了的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传到省监管平台。

  (1)按照省监管平台的数据接口对接要求,实时上传医疗服务、医疗资源、医务人员信息等各类数据;

  (2)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在线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在线就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及应急处置制度、互联网医疗护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4)每年提交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任务告知书(回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扫描件。

  (一)已登记成为互联网医院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和设备设施改造,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接入申请表》《系统部署拓扑图》以及本通知第二条“日常监管要求”所要求的资料上传省监管平台,在90日内上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任务告知书(回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扫描件。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还应上传合作协议扫描件。

  (二)已接入互联网监管、但未完成互联网医院登记的,由执业登记机关实时将登记了的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传到省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应在开业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和设备设施改造,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接入申请表》《系统部署拓扑图》以及本通知第二条“日常监管要求”所涉及的资料上传省监管平台,在90日内上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任务告知书(回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扫描件。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还应上传合作协议扫描件。

  (一)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监管平台,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因互联网医院名称变更,或注销、吊销互联网医院的,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我委将调整、关闭相关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省监管平台的对接。

  (二)规范互联网医院服务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网上巡查力度,加强对本地区互联网医院的人员资质、处方管理、诊疗服务行为等上报信息的管理,加大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执法监督,加大信用监督和信息公示力度,畅通患者投诉渠道,提高互联网医院服务管理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互联网医院应实行“亮证经营”。在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主要位置公布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诊疗服务人员出诊排班、问诊咨询回复时限、收费等信息。

  (三)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互联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动态监测、应急预警和事件处置,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我委将定期核查接入监管平台的互联网医院诊疗数据和相关文件资料上传情况,对未按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将依规中断接入省监管平台,并向各地进行通报。

  各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互联网医院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管理患者信息,保护患者健康隐私信息。发生医疗数据泄露时,互联网医院应立即向相关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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